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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泉港区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泉港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12 17:10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纪委)、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能职责

(一)区纪委与区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区纪委、区监委受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领导,区监委同时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及区委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及区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三)区纪委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区监委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依法对全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五)领导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署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对全区各派驻(出)机构、各镇(街道、场)纪(工)委在行使职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纠正错误决定;探索总结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六)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协调副书记、副主任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工作,对区纪委、区监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主管责任。

二、组织原则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在全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需对外宣传的,应严格按照集体研究决定意见执行,统一口径,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随意发表。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主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认真思考,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监督。副书记、副主任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主任的工作,自觉接受书记、主任对自已工作的督促、检查。

全体班子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

(四)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和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代表区纪委、监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定或者书记、主任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纪委、监委集体决定精神。

(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情况以及重要事项,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请示、报告,对重要指示和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参加上级纪委、监委和区委召开的有关会议,会后应视情向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报告,本委机关有关室(部)参加上级纪委、监委和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情况,报告分管、主管领导;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外出、下基层调研或参加公务活动,应事先向书记、主任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请示、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对上级汇报请示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逐级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越级。

三、议事和决策

(一)区纪委、监委议事决策机构为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

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对下列事项,应当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或决定: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及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代区委起草的重要文件稿;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者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管理权限范围内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以及区纪委、监委直接查办的重大案件的处理;管理权限范围内需要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案件。

4.制定全区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向市纪委、市监委、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重要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

5.讨论、研究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协调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

6.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听取全区信访举报情况专题分析汇报。

7.其他需要提请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一般合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事先征集班子成员及有关室(部)后提出建议,报书记、主任审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室(部)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并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于会前一天交办公室汇总后呈送召集人。除临时召集之外,会议时间应提前通知区纪委常委和监委委员。

(四)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议题,会议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必须决定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班子成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会议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主任或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五)需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书记、主任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主任专题会议由书记、主任召集,副书记、副主任和其他有关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主任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作出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进行决策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或者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

(六)区纪委、区监委班子成员可根据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有关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持召开相关室(部)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专题会议由有关室(部)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室(部)负责落实。

(七)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区纪委或区监委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向市纪委、市监委、区委上报的重要工作报告,由书记、主任签发。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授权,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书记、主任或副书记、副主任签发。

四、自身建设

(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用科学理论和知识武装头脑,坚定信念,指导实践,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履职水平。

(二)带头尊崇《中国共产党章程》,带头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国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和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四)严格内部管理,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树立严格自律的标杆,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五、督促检查

(一)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应开展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书记、主任对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及区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负总责。

副书记、副主任和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加强指导检查;发现工作运行和落实中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措施,主动督促解决。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

(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精神和分管、主管领导要求,认真抓好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办公室报送贯彻执行情况。

办公室负责对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梳理汇总,及时向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附则

(一)本规则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泉港区纪委

泉港区监委

2018年8月6日

【责任编辑:蔡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