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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权力谋私利 收受财物被严惩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6-12 15:26

  “周明东在担任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13年7月初,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渔阳路改造工程经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县住建局作为业主单位之一负责实施,时任县住建局局长周明东伙同韦高勇(县住建局质监站原站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寿宁某石材厂老板夏某兴获取该工程提供帮助,并在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及竣工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

  “南阳镇渔阳路改造工程,我指派给韦高勇负责,邀标前,韦高勇问我这个工程能不能给夏某兴承包施工,我说可以。”据周明东交代,南阳镇渔阳路道路工程改造包含基槽处理工程、交通工程、行道树景观绿化等,合同期为40天,合同价款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为时间紧,他便指派韦高勇作为该项目业主代表,采取简易程序,以摇码方式确定了中标公司。

  按理说,中标公司确定下来后,根据工期组织人员施工便可以了。韦高勇考虑的则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我和夏某兴关系比较好,早在2009年,夏某兴在东区承建石板材、石栏杆等工程项目,我作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经常要到实地进行质量要求检查和建筑材料检测,我从这时开始认识了夏某兴。”因为这层关系,韦高勇找到中标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将该项目交由夏某兴承建,同时得到了周明东的同意。

  2013年7月中旬,南阳渔阳大道路面改造工程开始施工。同年8月底,周明东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验收,予以通过。到2015年2月,工程款全部拨付到位。

  “南阳工程的事怎么样了?”2015年年初的一天,韦高勇和周明东一起散步时,周明东问道。

  “我会和夏某兴说一下。”韦高勇当即领会周明东的意思,因为南阳渔阳大道工程早在2013年8月就已经完工,周明东此时提起,不是关心工程质量问题,而是想问夏某兴有没送钱。之后,韦高勇找机会“提醒”了夏某兴。

  为感谢周明东在工程转包、现场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照顾,2015年8月11日,夏某兴通过韦高勇送给周明东20万元,周明东予以收受并暂存韦高勇处。2015年8月和2016年5月,周明东先后向韦高勇支取了其中的12万元,余款8万元至案发时仍存放于韦高勇处。此外,2012至2016年,夏某兴每年春节都送给周明东各6000元的红包。

  2017年12月14日,寿宁县纪委以周明东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寿宁县住建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违纪事实,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2月,周明东因受贿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2月2日,周明东被开除公职。

  “周明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带头守住廉洁自律的底线,却罔顾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全县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厘清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对合理交往、非正当往来、勾结犯罪等不同情形划清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与企业家打交道时‘亲’而有度,才能够在洁身自好的同时,营造良好的亲清政商关系。”县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寿宁县纪委)

【责任编辑: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