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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港区纪委 泉港区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泉港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04-03 14:45

为进一步提高本委机关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保证机关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安全完整、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泉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账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泉港财〔2018〕184号)等规定,结合本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业务管理

(一)预算编制

1.本委机关(含巡察办)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2.预算编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办公室按照每年区财政局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内容、方法,负责组织委机关(含区委巡察办)年度预算的总体编报工作。

4.区委巡察办、各室(部)按要求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济活动内容,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合理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供相关文件说明,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汇总审核。

5.办公室对各项支出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形成本单位预算草案,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审定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6.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以下称为主要领导);分管相应室(部)的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以下称为分管领导;主管相应室(部)的区纪委常委或监委委员,以下称为主管领导。财务支出统一由主要领导授权指定的分管副书记签批(以下称为财务审批人)。

(二)预算执行

1.办公室对区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上报办公室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下达给巡察办及各室(部)。巡察办及各室(部)要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用途。

2.巡察办及各室(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项目实施进度及批复的预算,编制本部门的季度分月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报办公室。

3.办公室重点对月份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在预算指标范围内、是否符合规定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制度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巡察办及各室(部)按批准后的用款计划组织经济活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并按季度上报项目绩效管理报告。

4.由于外部环境、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或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增加的支出,应按规定办理预算追加调整。由巡察办及各室(部)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提交办公室分管副书记批准同意后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追加经费或调整预算项目。

5.办公室牵头组织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巡察办及各室(部)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时序性。

(三)决算和预算绩效管理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按照区财政局决算编制要求和单位实际经济业务进行年终决算,编制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2.决算编制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编制完成后,由专人进行审核。重点对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会计账簿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与巡察办及各室(部)提供的对账数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报表间、报表内各项目间的逻辑关系。

3.办公室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重点分析各室(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和实物资产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安排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达到既定的效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结果报告,报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并反馈给各室(部),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

4.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对各室(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确保各室(部)开展各类业务事项均符合预算要求,并依据相关工作计划和定额标准严格执行预算。

5.各室(部)根据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和各自的职能分工及项目建设情况,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因素,制定本部门具体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现预算目标的需要测算资金投入、编制预决算,填报绩效管理监控表格,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审查,并按要求上报区财政局。

二、收支业务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单位的收入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核算和监控,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办公室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

2.会计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做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控制预算定额。

(2)认真审核报支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核算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预算经费计划录入。

(3)每年初,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目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年终根据区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开支标准和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5)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对债权及时进行催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6)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执行。

3.出纳的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及银行电子化凭证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2)负责日常的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3)负责费用单据的整理、填制工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每月25日前将整理后的单据交于会计人员。

(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负责干部职工工资和各项补贴福利等项目的造册、申报和发放工作。

(5)办理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和“五险一金”等项目的调整和上缴手续。

4.单位收入的取得和往来结算,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结算凭证和法定的票据。

5.加强票据和印章的管理。票据、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保管人员报本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票据销毁手续。

(二)支出管理

1.支出审批管理:各项支出遵循计划管理、先批准后开支的原则,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1)经办室(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列出具体开支项目及金额,需符合预算项目内容,做到专款专用,不能超出预算指标。

(2)办公室审核,重点审核该项经费是否为预算安排,开支是否符合有关制度。

(3)财务审批人审批,重点是对项目开支作出决定,审核该项目是否应该开展,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单项费用金额2万元以上的支出上报纪委常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各项经费支出报批后由经办室(部)按相关的规定组织实施,各类结算票据、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等审签完毕,经财务审批人批准同意后报财务人员付款列支。

(5)因公借用公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审批单,列明用途、金额,经财务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借款人员应在公务结束后7日内按支出金额的审批权限,将票据按规定程序由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报账结算手续,严禁借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2.支出审核管理:由办公室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发票、账单、附件等)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证明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证明人和审核人签名。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4)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及领导签字。购买需入库的实物发票,由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8)各科室需要使用经费的工作项目,要事先制作活动项目经费预算报告,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方可实施。数额较大的项目,须经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实施。属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的,费用报销时应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

(9)各种支出原则上当月开支当月报销,避免跨年度报销。使用借款的应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3.资金支付管理:经费结报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确需现金结报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收支业务内容办理。

结报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主管领导审核——财务审批人审批——财务出纳核对后办理支付手续。

4.各项支出标准及报销管理: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1)工资、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根据区委、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办理发放及各项手续。

(2)日常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租赁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费用按标准报销。

因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了保障家庭地址较为偏远的干部职工午休及日常加班住宿需要,经研究,就近租赁房屋供本系统干部职工使用,价格参照本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额报支。

(3)差旅费:人员因公出差需事前报批,审批程序按照《泉港区纪委监委出差审批制度》,时间在一天以内的,报主管领导审批;两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两天及两天以上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泉港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泉港财〔2018〕113号)文件执行。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财务票据、出差审批表及相关出差审批文件或通知。区内人员差旅费原则上一个月结报一次。

(4)会议费:按照《泉港区区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泉港财〔2018〕38号)及有关会议定点场所等文件规定执行。

承办、召开各类会议需事先按会议类别逐级报批,经批准确定后由经办室(部)填制会议预算单及会议定点安排通知单,经财务审核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有关会务工作由办公室协调安排,经办室(部)配合,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填制会议结算单和公示单。报销会议费时,应提供财务结算票据、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5)培训费:按照《泉港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泉港财〔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经办室(部)于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施行。

报销培训费时,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的,根据《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文件规定执行,取消所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报销,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6)接待费:按照《泉港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泉港委办〔2015〕40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60号)、《泉港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差旅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泉港财〔2018〕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经办人员应当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经经办室(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按接待标准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相关人员审签后,连同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接待审批单以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凭证送办公室办理支付结算。接待费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不得多单集中报销。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日常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公务用车纳入区公管办加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报销燃料费时应提供票据及加油记录清单;车辆保险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缴交险种、险费;车辆维修应事先编制审批单,经办公室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区内定点维修中标企业维修,报销时应提供维修审批单、修理厂家的票据及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8)公务用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除因办案需要外,其他公务出行的,应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派遣公务车辆。

确因办案需要派车的,用车人员须填写《泉港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派车单》报送办公室审核,派车单存根联存办公室,随车联驾驶员保管,作为报销差旅费结算依据。

泉港区范围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签字。超出泉港区范围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9)劳务费:聘请临时性的劳务人员由各经办室(部)按实际需要统一报办公室,劳务结束时提供工时表,由办公室参照区内同行业的实际工资编造表格结算。基建、项目加工类的修缮人员劳务费应提供税务发票。

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文件规定执行。报销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时,应提供考试评审相关文件、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劳务费签收单等凭证。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考试、评审等工作的人员,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发放,不得重复领取;考试、评审等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三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参加考试、评审等工作的专家、考官,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可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10)委托业务费:各经办室(部)根据经济业务事先编制预算单,经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委领导审批。批准后各经办室(部)按程序组织实施,符合政府集中采购要求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要求的,采用询价方式。报销结算时,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审批单、合同或协议、票据、费用明细单、验收单等凭证。

(11)修缮项目费:修缮项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事先填制审批表和预算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书记审批。约谈点的修缮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申请,经案件监督管理室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金额5000元以下的可直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方;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应编制简单预算,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5万元以上的,预算费用需报区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审核,经招标后签订包干合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还需报区公管办,按政府采购工程管理规定执行。修缮项目完成后,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报销结算时应提供审批表、预算单、合同、验收单、票据和结算明细单,金额5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区审计局基建审核结算单。

(12)办公设备购置费:按照《泉港区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泉港财〔2017〕43号)和《泉港区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泉港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泉港财〔2017〕35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由使用室(部)提出申请,分别经相应室(部)的主管领导、财务审批人审核后,由办公室按规定采购。采购结束后,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办理出入库手续。报销时需附上财务票据、审批文件、政府采购申请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单和出入库单等,按标准报销。

(13)工程建设费:按照《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综〔2013〕23号)、《泉港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项目资金审核管理的通知》(泉港财〔2016〕351号)、《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建设项目(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全面审计的制度〉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4)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业务对口,部门对应”的方式,由使用科室预先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专项资金的分配,按照《泉港区财政局关于规范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泉港财〔2018〕1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室(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及区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与财政局联合发文手续。

(15)工会经费支出:按照《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7〕185号)及《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闽工〔2018〕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本区纪检监察系统实际,属于工会会员按照工会有关规定标准给予慰问,其中重大疾病住院慰问对象只限工会会员本人;吊唁花圈只限会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人事关系在本委但非工会会员的,工资关系在纪委统发的人员(在编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参照工会会员慰问标准,以单位名义给予吊唁花圈,花圈标准不超过200元。人事关系不在本委且非工会会员的人员,本系统内工资关系不在纪委统发人员(如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不驻会纪委委员等)及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参照区财政局及其他单位的做法,以单位名义给予吊唁花圈,花圈标准不超过200元。

非工会会员的相关慰问费用从单位行政账户报支(授权支付);工会会员慰问费用从工会账户报支。

(16)其他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采购业务管理

(一)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1.采购实行“部门计划申请、领导审批、归口购买、验收入库”的原则。各使用室(部)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2.对需购置的日常办公物品,各室(部)根据需要提前将申购需求报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实施采购;对需购置的专用办公物资、设备和服务,由各室(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各室(部)主管领导及办公室、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领导审批;大宗物资、设备或重大服务采购,由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采购活动管理

1.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管理,采购人员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及规定的标准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组织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涉及业务专用的物品,由相关室(部)配合组织采购。要使库存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性能符合业务活动的要求,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2.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零星物品采购按照经济实用、质量保证的原则直接确定供货商;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5000元以上的,采购人员组织相关室(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定供货商,并做好询价记录。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员根据审批单填写政府采购申请单,经办公室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采购人员报区公管办审批并按规定组织采购。

4.对于大宗物资、设备或重大服务的采购业务,要成立由办公室、相关室(部)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验收和档案管理

1.办公用品、物资、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员会同采购员对采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要准确及时,验质验量,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赔偿、退货或换货要求。凡经检验合格的物品,应填写验收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资产管理员留存,一份送办公室做账。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还要成立由办公室、相关室(部)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出具验收证明。

2.采购人员应妥善保管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询价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3.财务人员对验收入库手续及批准的计划、合同协议、票据清单等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记账;每月定期与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目。

四、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办公室为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物资、设备的日常管理,含验收、登记、发放、调配、报损、报废、核销、盘点等。财务人员负责办公用品、物资、设备等的账务处理。各室(部)为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物资、设备的领用、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用品、物资管理

1.申领使用:办公用品、物资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员保管,建立辅助账薄,对每月物品出入库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登记。根据“厉行节约、按需申请”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向各室(部)发放,各室(部)由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填写物品领用单,对物品退库、调换应填开红字领用单冲帐,调换的物品要重开领用单,退回的物品必须确保完好、有效。

2.储存管理:物品应每月盘点一次,年终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如实存与帐存发生差异,要查明原因,按照审批权限报请财务审批人批准进行处理。资产管理员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做好防止积压、损坏、变质、防盗、防潮、防火的工作。未经申领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用库存物品,以保证物品的不受损、不短缺。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办公室为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①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各室(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②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③完善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根据资产验收单、入库单、领用单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详细登记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卡片信息,并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

④填报本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2)财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①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②协助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等事项报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填报等工作;  

③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单位资产采购行为;

④对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⑤会同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和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3)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3.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1)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各部门间发生人员调整、变动,造成部门间资产转移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移交人、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

(2)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3)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

(1)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管理员牵头,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对全委机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2)资产管理员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固定资产处置:根据《泉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港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泉港财〔2007〕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1)报废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及100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批量报废还需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报废后,资产管理员提供相关资料给财务人员按照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2)报废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及100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单,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员。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还需经相关部门技术鉴定。资产管理员根据报废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报废后,由办公室按规定送交区财政局审批,再根据区财政局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资产处置,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3)经批准报废后的资产统一存放在仓库,由资产管理员统一处置。原则上交由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拍卖或据实际情况做相应处理,处置结果须相关人员逐级签字确认。处置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缴国库。

6.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五、涉案款物管理

按照《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对涉案款物采取暂扣、封存、查封、扣押措施后,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将全部款物一次性移交机关财务人员保管,并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暂扣、扣押的现金(本币或外币。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参照暂扣、扣押的物品管理)移交保管时,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事先存入机关财务人员提供的本币或外币专户账号后,持银行存款凭据原件、《暂扣/封存款物呈批表》或《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机关财务人员处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机关财务人员在核对无误后,开具《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其中收据联由审查调查人员暂时保管,待办理没收手续开具没收票据时,交回机关财务人员收执。

经批准,对被审查调查人或其家属等从银行直接转入机关专户账号的暂扣涉案款项,审查调查组人员应当及时持交款人的存款凭证原件、《暂扣/封存款物呈批表》或《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机关财务人员处开具《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

(二)涉案款物由机关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办公室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办理交接、调取手续,妥善保管,防止涉案款物毁损和灭失。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暂扣、扣押的涉案款物作出处理决定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机关财务人员处办理手续。

(四)已作出收缴决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违纪违法款项,财务部门应按照处理决定所确认的数额,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呈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上缴财政手续。

作出收缴决定的暂扣、扣押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由机关财务部门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兑现后一并上缴财政,有关审查调查部门予以配合。

(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款物,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由审查调查部门填写《移送涉案款物呈批表》,附《移送款物清单》,分别报审查调查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人员处办理移送款物手续。

(六)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后,对检察机关认定与犯罪无关予以退回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会议研究决定。认定属于被调查人违纪违法所得款物的,应当按规定审批后,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认定不属于违纪违法所得款物的,应当办理退还手续。

(七)公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登记上缴国库,并将上缴情况报送至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六、区谈话点相关费用制度

在区谈话点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区谈话点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产生的费用;进驻谈话点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具体包括:

(1)区级谈话点日常管理维护过程中产生的生活用品费用、办公用品费用、茶水费;

(2)在区谈话点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因办案特殊需进行封闭谈话所产生的伙食费(包括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值班的夜餐补助费)、公杂费等;

(3)因审查调查安全工作需要,对谈话点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产生的费用以及定期更换医疗用品、必备药物、消防用品产生的费用。

七、财务内部稽核监督

(一)委机关办公室负责各项经济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严格按审批程序办事,未经批准和授权,各室(部)不可自行采购所需物品和费用开支。

(三)所有相关票据据实开具,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缴所虚开发票金额,同时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四)本委机关的一切经济事务,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如上级及相关部门有新的政策文件下发,以新文件精神为准。

 

中共泉港区纪委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责任编辑:蔡奇凡】